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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全市性社會組織適用簡易注銷程序工作指引 (試行)》第四條規定,下列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(以下簡稱社會組織),有注銷意愿,但由于自身能力與管理的原因,無法按照一般注銷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,可以通過公開說明情況、公開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方式,申請適用簡易注銷程序辦理注銷登記。
(一)事實上沒有服務和收入、不按章程開展活動或不參加年報,因會員、理事人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無法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形成注銷決議,或者無法提供清算材料的;
(二)被依法撤銷登記后,無法按照一般注銷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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